按照上海市卫生局 沪卫医政(1998)128号文件规定,为保障医疗安全,对于静脉治疗应在原就诊医院进行,治疗所需药品和注射液不宜带往外院使用,但应病人要求,门诊部可以为我校师生员工提供方便,接受外带药物的治疗,但病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💚:
1.外带药物必须是在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后所配置的药物,并在原就诊医院使用一次后方可接受👳🏼♂️,但不接受皮试药物、生物制品⌚️、血制品💅🏻、化疗药物等外带药物🤝。
2.外带皮内、皮下🧑🏻🦽➡️、肌肉注射药物,需到注射室办理转治疗手续,在注射时😗,护士要认真执行查对制度,切实保证安全。
3.外带静脉药物,在告知情况下,由病人自己选择,医生在病历上记载转治疗记录💂🏿,病人在告知书上签名🌴,方可接受🧑🚒🎖。
后勤实业发展中心门诊部